贩卖“毒饮料”,女子获刑!
东莞政法 2026-06-2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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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些“饮料”却万万碰不得!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将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尼美西泮掺入普通饮料伪装后对外售卖,最终获刑。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关某英为了掩盖毒品买卖,私下将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尼美西泮掺入普通饮料中,制作成极具迷惑性的“毒品饮料”。随后,其通过电话与购毒人员约定好后,亲自或指使其丈夫前往酒吧、KTV、停车场等人员流动复杂、隐蔽性强的公共场所,将伪装后的毒品饮料贩卖给这些社会吸毒人员,从中收取高额毒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英明知尼美西泮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制作掺入该药品成分的饮料并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关某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尼美西泮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本案中,被告人将尼美西泮掺入日常饮料进行伪装,利用普通饮品的“无害”假象掩盖毒品属性,欺骗性极强,不仅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伤,更易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厉打击。


来源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核 | 彭丽君、欧阳天博

编校 | 刘欢、朴园霞

  • 关键词:饮料,精神药品,尼美西泮,毒品,管制,贩卖毒品,被告人,关某,泮掺入普通饮料,毒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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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7 11: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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